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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事业单位签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不算劳动关系- 李海英律师

大律师网 2015-01-27    0人已阅读
导读:孙某作为工勤人员在某事业单位工作了10年,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后,孙某如何享受经济补偿呢?近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孙某不享受经济补偿;《劳动合
孙某作为工勤人员在某事业单位工作了10年,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后,孙某如何享受经济补偿呢?近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孙某不享受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孙某享受经济补偿。   孙某于2000年5月到济南市某事业单位服务中心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4月14日,服务中心口头通知孙某解除劳动关系。孙某在服务中心工作至2010年4月20日。孙某与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264元。2010年6月4日,孙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与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支付10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等。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孙某的部分申诉请求,孙某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法院认为   《劳动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据此,法院判决:孙某与服务中心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0年4月20日解除;服务中心支付孙某经济补偿3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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