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员工索要双倍工资获支持.- 李军律师
导读:本文刊于2008年6月《劳动报》劳权周刊[案情介绍]陈小姐于2006年10月18日进入某咨询公司从事行政工作,月薪5000元,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一年,至2007年10月17日到期。2007年10月17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再续签劳动合同
[陈小姐于2006年10月18日进入某咨询公司从事行政工作,月薪5000元,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一年,至2007年10月17日到期。2007年10月17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再续签劳动合同。2008年3月4日,公司领导说陈小姐不听从领导的安排,办事不力,让陈小姐以后不用来公司上班了,并指定了公司一名员工来与陈小姐办理工作交接,陈小姐觉得十分委屈,在与公司沟通无效后,于2008年3月10日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2008年2月1日至3月4日期间的双倍工资。最终,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陈小姐的申诉请求. 本案发生在 作为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面临较高的违法成本.随着员工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 加上2008年5月1日生效的案件承办者:上海李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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