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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法解除,法院判恢复劳动关系- 王勇律师

大律师网 2015-01-27    0人已阅读
导读:【案情简介】 小周于2008年4月,进入上海某软件公司工作,担任程序开发工作。2009年3月,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小周的劳动关系。小周因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与公司发生争议,2009年3月,小周委托了王勇律师
【案情简介】 小周于2008年4月,进入上海某软件公司工作,担任程序开发工作。2009年3月,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小周的劳动关系。小周因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与公司发生争议,2009年3月,小周委托了王勇律师代理此案,双方诉至仲裁委,随后,双方诉至法院。 【诉辩观点】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8年4月进入上海某软件公司工作,担任程序开发工作,与被告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0年4月,工资每个月为12000元。2009年3月,被告通知原告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依法判决: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同时要求支付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被告某公司辩称:1、原告在被告处工作经常拖拉,不能准时完成工作。2、被告提供公司员工证人证言,证明原告不能按时完成工作。3、被告提供小周的电子邮件,里面是小周与主管的工作沟通内容及为何不能按时完成工作的解释,以证明原告不能胜任工作。4、被告提供小周工作出错的软件开发内容,以证明原告不能胜任工作。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 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被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原告存在不胜任工作情行。因此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2009年3月至法院判决生效日止期间的工资共72000元。 【律师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此,解除劳动关系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法院最终采信了原告的主张。王勇律师提示: 当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时,员工可以考虑2种方案,第一种方案是要求公司根据工龄,赔偿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另外一种方案是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同时要求支付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 这主要根据劳动者的工龄及工资来确定的,如果工资超过上海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可以考虑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方案;如果工龄比较长的,可以考虑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方案。这主要根据每个人的案情综合判断的。具体情况建议还得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本案由王勇律师代理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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