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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如何合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常熟王宇红律师

大律师网 2015-01-27    0人已阅读
导读:用人单位如何合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案情介绍:常熟某单位与一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为2008年2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止,同时合同还约定了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后该名劳动者按约进入某单位上班,但
那么,单位在上述情形下如何正确合理合法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首先,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在劳动合同中详细约定试用期的期间,及在哪种情形下视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例如本案中单位可在合同和单位规章中约定,劳动者无故离厂达10天而没有请假手续是严重违反合同和单位规章),并记载劳动者通讯地址以此作为单位联系劳动者唯一地址,如果劳动者更换地址必须书面通知单位否则自行承担相关法律后果。在日常工作考勤记录中详细记载日常工作时间及加班、加点时间,隔一段时间(可以按月)要求劳动者在考勤记录上对工作时间进行签字确认,并保存该考勤记录。在每月发放工资条时要一式两份,不光领取工资要签字留档,而且在工资条上记载日常工作时间及加班、加点时间及计薪方式要求劳动者无异议签字确认,并保存留档。对于单位规章制度,一定要公示并且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也可以要求每位员工进厂时以试卷形式学习并签字留档。或者在入厂时发放员工手册并要求劳动者签字表示收到。另外,单位也不能误解认为只要提前30日书面告知劳动者后,就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和其解除劳动合同。其实《劳动合同法》对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详细法律规定,提前30日书面告知劳动者不支付经济补偿必须符合法定情形(第四十条),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只有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下才可以,但单位尚须承担举証责任。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情形下,单位必须给劳动者一份书面通知,提出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签字不同意续订后留档保存该书面材料,单位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综上,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法律赋予了单位更多的举証义务,因此单位在日常招录、使用劳动者过程中必须注意保存证据,否则将会承担败诉后果,而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王 宇 红 联系电话:13812838932 200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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