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担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贰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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