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变更原劳动合同。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观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