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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地方法院指导意见

大律师网 2015-01-27    0人已阅读
导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5月20日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
(一)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或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的;(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殊工种认定、退休审批、退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退休金待遇等发生的纠纷;(四)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见习与所在单位发生的纠纷;(五)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改革引发的职工下岗、经济补偿金、下岗生活费、劳动关系确认、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整体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纠纷;(六)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的;(七)劳动者仅请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八)其他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失效后,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确实不存在鉴定、延误送达、移送管辖及等待工伤复议、诉讼、评残结论等中止事由,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可予受理,并及时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终结有关案件的仲裁。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用人单位所在设区的市或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或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者对于终局裁决不服的案件后,应分别审查是否同时存在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起诉或撤销仲裁之诉,以便两级法院沟通协调。作出撤销仲裁裁决裁定的,应将裁定书及时送达给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机构。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决定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十八、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原用人单位所遭受的损失,劳动者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可予支持。 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持有证明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的,应推定加班事实成立。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二十六、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有关仲裁时效和起诉权的问题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十七、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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