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得拒绝集体协商 《条例(草案)》规定“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给以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集体协商。” 此外,“一方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裁减人员等事项要求集体协商的,另一方不得拒绝。”“经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的,形成集体合同草案。” 职工协商代表将受保护 《条例(草案)》规定职工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应当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职工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其工作岗位;除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不得解除职工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此前,《劳动法》、《工会法》对职工协商代表均没有保护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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