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企业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水平高于甚至大大高于同行业一般企业的水平,或者向劳动者提供伙食、住宿、交通等货币或实物形式的津贴补贴,却未能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 企业未依法定程度制订的规章制度,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将不被仲裁机构和法院认可,这将产生“有规章制度等于没有”的效果,是十分被动的。 一是个别用人单位误会了自己的角色,把自己当公安局、法院和税局,奖惩规定违反法律的规定。这将带来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二是有的单位在针对员工的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作出处理规定时,过于粗放,例如仅对所有违规行为笼统地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直至辞退”等。 劳动部曾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不便于在全国对其作统一解释。”企业应认识到制订相对严密的规章制度的重要意义。 1.社会保险问题。 一些劳动密集型行业,例如纺织、服装等,属于微利行业,现已无多少利润空间,员工工资水平较低,员工加班时间较长是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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