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处理程序
一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应首先向用人单位注册登记的省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在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后,对仲裁委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 起诉时应提供起诉状、仲裁裁决书及送达仲裁裁决书的送达回证、原、被告双方诉讼主体资格方面的材料,以及案件的相关证据(在仲裁阶段已向仲裁庭提交的证据仍应向法院提交,一般应提交原件),如欠薪纠纷要阐明欠薪的数额是多少,欠薪的依据在哪里,如可提供工资条、存折、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等证明工作时间和欠工资的数额。
三 在仲裁阶段未提起的请求,除非与已提起的请求具有依附性和不可分性,否则不得在起诉时一并提出。如在仲裁阶段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未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在起诉时则不能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提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