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中,张某提交了一份录音证据,但化工公司不予认可。仲裁庭要求化工公司提交考勤表、工资表等证据,但化工公司一直未提交。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劳动者提交了录音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已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化工公司虽对录音不予认可,但未提出司法鉴定。且更为重要的是,化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备的工资及考勤情况,以备查阅,但其拒不提交,是在回避本案的主要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仲裁委依法裁决:张某与化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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