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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例:上班时间自杀,算工伤吗?

大律师网 2015-01-28    0人已阅读
导读:上班时间自杀,算工伤吗 王晶是A市某公司的仓库保管员,1991年被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此后,其曾三次住院治疗,1998年企图自杀被人发现后获救。2004年9月, 王晶又因病发去医院就诊,医院为其出具了7天的病假证明。病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明知王晶属于有自杀倾向的精神病职工,对其应负有更为严格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义务。甲胺磷系危险化学品,原告在未经培训和考核的情况下,安排一名精神病人从事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工作,显然未尽到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义务,使得陈峰的工作场所存在不安全因素,并直接导致他的死亡。可见,王晶的死亡与其工作环境存在不安全因素有关,据此可以认定,王晶系因工作原因死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原告仅能证明陈峰在白天的精神状态正常,不能证明陈峰喝甲胺磷时精神状态正常。结合陈峰的精神病史,可以推定陈峰是在精神病发作、无意识的状况下喝甲胺磷的。所以不能认定王晶主观上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故意。

  综上,王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死亡的,不属于不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因此,A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是正确的,依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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