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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起劳动争议案70万元补偿数日结清

大律师网 2015-01-28    0人已阅读
导读:4月12日清晨,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会同特邀调解员,专程赴射阳县集中调解二审劳动争议案件。一日内一次性调结40起劳动争议案件,27日下午40名职工如愿获得70万元的补偿。 这是一起集团诉讼案。起因

4月12日清晨,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会同特邀调解员,专程赴射阳县集中调解二审劳动争议案件。一日内一次性调结40起劳动争议案件,27日下午40名职工如愿获得70万元的补偿。
这是一起集团诉讼案。起因于射阳某床垫有限公司2000年12月7日与射阳县轻工业局签订了一份《资产变卖和职工安置协议书》,双方约定:射阳某床垫有限公司以49.173万元购买破产企业射阳县某床垫厂资产并安置原厂职工。2000年12月底,由射阳某床垫有限公司重组成立的射阳县苏鹤床垫有限公司,与其所接收安置的一百多名原厂职工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并替职工们交纳了养老社会保险。但职工未安排工作岗位,有一部分职工虽被安排工作,但工作时间不久就停工待岗了。五年劳动合同期满后,苏鹤公司出具书面通知终止与部分职工的劳动合同。

部分职工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认为自己是苏鹤公司在与轻工业局签订合同时同意接收安置的,双方之间应该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苏鹤公司无权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5年来,苏鹤公司未安排职工就业,应该支付职工待岗期间的生活费,且根据有关规定,除为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外,还应该替职工缴纳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苏鹤公司认为双方只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现合同期满,企业不再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符合法律规定。他们认为未安排工作的职工系企业富余人员,在订立合同之初双方就言明无工作岗位,企业只替他们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企业不应该承担职工未工作期间的生活费,不同意职工提出的上述意见。

2005年,数名职工多次上访,54名职工申请劳动仲裁,强烈要求保护自己的权益。然而,仲裁除了裁决苏鹤公司承担部分职工2005年的生活费外,对职工的其他的请求均予以驳回。劳资双方不服仲裁裁决,纷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多次做化解息诉工作,均因双方对立情绪严重,差距太大,调解未果。一审法院判令苏鹤公司承担职工待岗期间的全部生活费用,驳回职工的其他诉讼请求。苏鹤公司不服原审判决,2007年3月将40起劳动争议案件一并上诉至盐城中院。

40起上诉案件,事关社会稳定与和谐。盐城中院民一庭决定由5个合议庭分担40起案件的审理工作,采取现场集中调解的方式,力争一次性调解结案。

2007年4月12日,该院由庭长许建兵和审判长武崇山以及特邀调解员等人组成的调解小组,奔赴射阳进行现场调解。法官们按照预案在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和各自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求同存异、缩小差距、力促双赢的思路。同时本着为职工维权、照顾企业承受能力的思想指导,耐心细致地分别做双方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向他们宣讲法律规定,帮他们分析各自的利弊得失,要求双方换位思考,在和谐中化解矛盾。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一天苦口婆心的调解,职工代表和企业法人达成了和解,一次性了结双方所有的劳动纠纷,苏鹤公司同意在原审法院判决给付职工待岗期间生活费的基础上,再另行补偿40名职工人民币20万元,并承诺排除一切困难,15天内将近70万元现金汇入中院帐户,以保证职工及早得到生活费和补偿款。2007年4月27日下午,40名职工如愿从法官手中领取了补偿款,个个脸上露出了幸福的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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