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职工入股后用人单位并不必然承担 安排工作的义务

大律师网 2015-01-28    0人已阅读
导读:【案例名称】 停发职工工资主体不合格 「当事人」 申 请 人:周XX,原XX商城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肖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毛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商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

【案例名称】

停发职工工资主体不合格

「当事人」

申 请 人:周XX,原XX商城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肖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毛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商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XX商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工资、福利争议。

2000年申请人调入被申请人处工作,任仓库保管员。2001年8月,被申请人改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XX商城职工身份置换协议书》,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经济补偿金入股,成为被申请人股东,被申请人承诺为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并签订聘用合同。之后申请人在原岗位工作,但被申请人未按其承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金。2003年8月因申请人岗位撤销,被申请人未再另安排申请人工作。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为其安排合适的工作,并补偿申请人工资及补交养老保险金。

「审理查明」

申请人周XX2001年8月前在XX商城从事仓库保管员工作,2001年8月参加企业改制,与被申请人签订《XX商城职工身份置换协议书》,置换身份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以补偿金及自已出资入股,成为被申请人股东之一,被申请人承诺继续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改制后仓库划归XX商业广场有限公司,2001 年9月起申请人在该单位继续从事原仓库保管员工作至2003年8月。2003年8月因仓库拆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未再安排工作,也未支付补偿金。据XX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实被申请人法人代表在2003年12月前同时任XX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申请人2003年8月停止工作前月平均工资为 700元。

「申诉意见」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82年参加工作,2000年调入被申请人处工作,2001年任仓库保管员。8月,被申请人改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XX商城职工身份置换协议书》,解除劳动关系,以补偿金入股,成为被申请人股东,被申请人约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保基金,并签订聘用合同。申请人2001年9月至 2003年8月一直在原岗位工作,但被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养老保险。2003年8月因申请人岗位撤销,被申请人未再另安排申请人工作。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安排合适的工作,并补偿申请人工资及补交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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