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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中被砸伤赔偿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15-01-28    0人已阅读
导读:[案情] 原告:邱宝田,男,44岁,住福建省永春县桃城镇长安村。 被告:李淑正,女,43岁,住同上。 被告:邱金堆,男,42岁,住同上。 被告:李家全,男,28岁,住永春县桃城镇化龙村。 李淑正申请建房

[案情]

原告:邱宝田,男,44岁,住福建省永春县桃城镇长安村。

被告:李淑正,女,43岁,住同上。

被告:邱金堆,男,42岁,住同上。

被告:李家全,男,28岁,住永春县桃城镇化龙村。

李淑正申请建房获得批准,将工程承包给李家全(包工不包料),并请邱宝田做帮工,雇请邱金堆用拖拉机运土垫地基。在地基未完全完成及土地未平整完结情况下,李淑正择定于1989年12月31日叫李家全先安装了石条结构大门斗框。大门斗框竖立起来后,没有采取任何支撑措施加以防护。1990年1月9日中午,邱金堆用拖拉机运土垫地基。在倒车过程中,因地基土质疏松致使拖拉机右轮下陷、车身倾斜,拖拉机雨架撞上石条大门斗框,使大门斗框倒塌,砸倒在场平整土地的邱宝田,砸伤其腿。事故发生后,李淑正、邱金堆当即把邱宝田送往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邱宝田右腿截肢至根部。邱宝田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千余元,已由李淑正、邱金堆负担。出院后,李淑正、邱金堆各付给邱宝田150元生活费后,不再承担其其他费用。

为此,邱宝田以本人在帮工中被砸伤,导致截肢,造成终身残疾为理由,向永春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淑正、邱金堆赔偿医药费、生活费及接假肢的费用。

李淑正辩称:此事故系邱金堆倒车过头,拖拉机撞倒未加固的石门斗框而压伤邱宝田,故该事故应由邱金堆负主要责任。

邱金堆辩称:李淑正在地基未砌和土地未平整的情况下,将石条大门斗框无依靠先竖起来。自己运土垫地,由于土质疏松,倒车中一轮沉陷,拖拉机雨架撞倒大门斗框而砸伤邱宝田。此事故应由李淑正负主要责任。李家全作为建筑师,应知道大门斗框竖立的危险性,但未加以防护,也应承担责任。

永春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李家全是该工程的施工者,又身为建筑师傅,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而安装了石条大门斗框,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故追加其为本案被告。李家全辩称:自己竖大门斗框是李淑正的旨意,事故发生是在大门斗框竖立9日后,因外力冲击所致,自己没有责任。

「审判」

永春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因邱宝田在诉讼期间生活和继续治疗的需要,于1991年3月16日裁定:从1991年2月起,李淑正、邱金堆两人每月各先行给付邱宝田人民币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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