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公司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规范和管理,但是规范应以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共同利益为基础。本案中,赊销货物给客户将会带来回款困难是公司设置这种销售模式而必然会存在的经营风险,公司应对可能发生的经营风险有效预防和管理。公司将经营风险转嫁给销售人员,免除自身责任是不合法的。因此,公司在作出处理时,应当考虑张某在此事中所负有的过错,如果张某将两万元货物赊销给客户是按照公司程序和管理要求,销售后张某也按照管理制度定时对客户进行了催款等,则货款不能及时追回属于公司的经营风险,而不能追究张某的责任。如果张某在销售工作中,对客户资信能力考察不准确,或未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催款,或发现客户出现异常状况未及时向公司报告,公司通过法律程序向客户主张权利后,对不能追回的损失可以按照张某在工作中的过错程度要求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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