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诉人与第二被申诉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第二被申诉人到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申诉人缴纳2000年1月28日至2006年5月15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部分由申诉人承担(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机构核定为准)。
三、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5日内,第二被申诉人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280元。
四、第一被申诉人承担本案的连带责任。
本案受理费20元,由申诉人承担,处理费1600元,由申诉人承担200元,第二被申诉人承担1400元。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评析]
裁决下达后,三方当事人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二被申诉人均按仲裁裁决履行了义务。在此类案件中,认清是何种法律关系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所在;也是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职责所在。
案例编写人:杨长春
案例评析人:杨长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