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是劳动法律关系还是劳务法律关系

大律师网 2015-01-28    0人已阅读
导读:申诉人刘XX与被申诉人四川省XX委员会办公室、成都市XX总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仲裁委裁决两被申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案例编写人:杨长春 案例评析人:杨长春[要点提示]劳动争议仲裁,是指由一定部门组成的劳动争议仲裁
2000年1月28日与某办公室签定某服务合同,并且按约定将申诉人派往某办公室从事某工作。申诉人提供的劳动是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并且申诉人在公司按月领取工资。因此,公司从2000年1月28日起与申诉人建立了劳动关系。由于申诉人是依据某公司与某办公室从事某工作的,因此,申诉人与某办公室之间的关系为劳务关系。。。。。。由于某办公室与本案处理结果具备直接的厉害关系,因此,某办公室应当承担本案的连带支付责任。根据《劳动法》第72条、78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第3条,《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仲裁裁决如下:

一、申诉人与第二被申诉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第二被申诉人到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申诉人缴纳2000年1月28日至2006年5月15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部分由申诉人承担(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机构核定为准)。

三、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5日内,第二被申诉人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280元。

四、第一被申诉人承担本案的连带责任。

本案受理费20元,由申诉人承担,处理费1600元,由申诉人承担200元,第二被申诉人承担1400元。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评析]

裁决下达后,三方当事人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二被申诉人均按仲裁裁决履行了义务。在此类案件中,认清是何种法律关系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所在;也是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职责所在。

案例编写人:杨长春

案例评析人:杨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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