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他追讨提成奖的申诉没有超时效

大律师网 2015-01-28    0人已阅读
导读:案情介绍:2005年8月,李某进入上海某香料有限公司工作并担任公司在山东地区的地区经理,负责该地区产品的销售工作。2006年1月,公司和李某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并对李某的销售提成方法做出了明确约定。经公司考
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实施之前,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60天。李某离开公司的时间为2008年1月底,并于2008年8月提起仲裁是否超过时效的问题,关键在于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如何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离开公司,公司没有一次性支付劳动报酬完毕,劳动争议即发生,李某应当于60天的时效内提起仲裁,但是李某在2008年8月底才提起仲裁,显然已超过仲裁时效,仲裁委员会应当不予受理。另一种观点认为,2008年8月,李某得知部分应收账款到位后要求公司履行支付提成奖余款的承诺而公司却拒绝之日,这才属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此李某于2008年8月底提起仲裁并没有超过时效,之前的属于时效中断,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采纳第一种观点,认为该争议已超过时效,裁定不予受理。从《企业处理劳动争议条例》的相关规定来看,并没有规定仲裁有时效中断的情形,因此,仲裁委员会作出超过仲裁时效的裁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本案并没有超过人民法院确定的仲裁时效,应当支持李某的仲裁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之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李某在仲裁期间内向公司主张了权利,公司也承诺同意履行义务,具有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因此,李某于2008年8月底提起仲裁并没有超过时效,法院也依法受理了此案。

2、李某的手下的业务员张某未回笼销售款的责任是否应由李某承担?

张某虽然是李某手下的一个业务员,一定程度上受李某领导,但是张某毕竟是公司的一名员工,和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受公司的直接管理,其没有及时回笼销售款的责任也应该由其独立承担,当然,公司也可以通过考核的方式对其进行惩处,但无论如何公司不得将张某的责任转嫁到李某的身上,更何况公司也没有和李某约定李某手下的业务员拖欠货款的话应由李某承担连带还款的责任,因此公司以业务员张某未能回笼销售款为由而扣发李某的销售提成奖金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也正因如此,法院最终也支持了李某要求公司支付销售提成款的余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