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案例选编:外国人劳动争议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15-01-28    0人已阅读
导读:沪劳仲(2008)办字第16号 【承办律师】宝化军,13817224943 【事实经过】申诉人于2007年7月起进被诉人处工作,任业务经理一职,口头约定税后月工资2000美元等。2008年1月初,由于申诉人准备到国外参加朋友婚礼
2008年2月26日合同解除的主张不能成立。

2、被诉人是否拖欠申诉人劳动报酬。以申诉人的标准计算劳动报酬,截止 2007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并未拖欠申诉人的劳动报酬,因此其不能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主张劳动争议期间的工资,申诉人未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所以不能得到支持。

3、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问题。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本案中,劳资双方于 2007年10月12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被诉人为申诉人办理了有效期为 2007年10月16日至 2008年10月15日《外国人就业证》,这既符合我国的有关规定,也符合实际情况。至于申诉人提供的期限为 2007年7月9日至 2008年7月8日的《劳动合同》,只是其利用保管公章的职务便利私自伪造的,而不是被诉人真实意思表示,也不符合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后方可就业的有关规定,当属无效。

【审判结果】2008年5月,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要求被诉人支付申诉人通知期工资2000美元,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简单总结】要充分理解有关法条,在证据不利的情况下,争取变被动为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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