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已于2000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19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 当事人因超过起诉期间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自起诉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恢复法律效力。 第三条 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媒体报道:(2007年12月19日深圳晚报A19版)
按照合同解约反遭工人索赔律师提醒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企业应提前“查漏补缺”,以免被推上被告席?本报记者周茹报道 劳动合同就要到期了,本想给员工一个另谋高就的“缓冲期”,提前一个月通知其不再续约。未料,员工以企业未足额支付加班费 (差额为700多元)为由,提前解除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1万多元。近日,在宝安区西乡劳动万利制品厂发生了这样一桩案件。律师表示,该案非常典型,新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企业只有主动 “查漏补缺”才能避免这样的尴尬局面。
工人主动解约索要补偿
1999年8月,万利制品厂录用了徐某。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5年4月1日到2006年3月31日。合同快要到期前一个月,该厂决定不再续约。根据目前劳动法,合同终止后工厂无须向工人支付补偿金。但如果合同提前解除,工厂则需要支付一笔补偿金。为了让这部分员工提前另谋高就,工厂在2006年3月初张贴相关决定。可没想到,3月9日,徐某以工厂克扣加班费700多元、无故罚款等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万利制品厂的代理律师、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韦海峰告诉记者,根据双方的《工资协议》,每月周六加班,工厂支付350元加班费,这是在每月四个周末的基础上计算出来的。而徐某却认为,如此计算,两年中有9个周六没有依法计算加班费。差额为740元。2006年3月13日,徐某向劳动部门进行投诉,并要求单位给予近两万元经济补偿金。
“小漏洞”将企业推上被告席
当年6月,宝安区劳动局调查后作出处理决定,工厂应支付克扣的加班费,但没有支持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徐某很不服气,向宝安区劳动局撤回了自己的投诉,并在2006年9月1日又上诉到法院,但日前徐某的起诉被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这是因为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一事不再审,徐某此前选择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其实也就意味着其放弃了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程序的途径。
这个案例在韦海峰看来非常典型,企业应该从中吸取教训。眼下,有的单位计算加班费标准时没有加入全勤奖和岗位津贴,有的单位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员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讨论,有的单位没有按照员工的实际收入缴纳社保……这些都有可能把自己推上被告席,面临巨额索赔。因为,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双倍索要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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