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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重庆奇正道有限公司支付劳务报酬纠纷一案的代理词

大律师网 2015-01-28    0人已阅读
导读:代理词 审判长: 重庆五桥律师事务所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执业律师韩德禄、刘涛为其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下列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法律关系明确,是典型的债务承担关系. 债务承担,是指在

代理词

审判长:

重庆五桥律师事务所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执业律师韩德禄、刘涛为其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下列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法律关系明确,是典型的债务承担关系.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

其一,佳信公司承建被告开发的火车站奇正商贸城后将砖工劳务承包给原告,佳信就是支付劳务报酬的债务人,原告是债权人,这是原债的关系。

其二,2005年4月10日,佳信公司与被告签订了由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的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名为委托实为债务的移转,佳信将债务移转给被告,庭审过程和证据能反映出佳信已从原债的关系脱离出来,这符合债务承担的法律要求.佳信给原告出具的结算单和借条只是一种结算方式,方便原告行使权利而已,并不改变与被告债务承担关系,自己不是债务人的地位.同年4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协议书,进而确定了双方成立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被告应履行协议书约定的债务,支付原告的劳务报酬.

其一,佳信公司2005年4月7日出具的结算单劳务报酬数额是依据被告财务室提供的所有材料确定的,来源于被告的材料,因此数额是可信的,准确的,并非伪造的.被告称不准确,不公正是不能成立的.如果是被告岂不是自相矛盾,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其二,"结算单","授权委托书","协议书"中有"还欠","还应付","完工程度"字样,清楚说明是依据完工程度结算劳务报酬而不是总工程量.而且时间也是确定的,既是出具结算单的时间[2005年4月7日]以前的劳务报酬.原告已完成相应的工程,劳务报酬也是确定的,"还欠","还应付"就说明了这个事实.而被告却说预期的是误解了三份证据内容的真实意思.并且被告也是认可的,被告应就明确的债务承担责任。

其三,被告否定借条的理由也是不成立的.协议书第二条清楚写明了被告是依据佳信出具的借条支付劳务报酬的,而且每一笔数额与协议书第一条的分期付款数额是一样的.事实说明了被告应依据借条履行债务。

其四,被告认为原告没有按时完工,扣除相关费用也是不成立的.前面已经阐明了原,被告结算依据是按完工程度结算而不是总工程量,2005年4月7日以后的和原告无关.被告却以后面的不是原告的造成的不能按时完工来对抗自己对原告的债务是错误的 。

三、原,被告所签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是真实的,合法的.没有可撤消和无效的情况下.被告必须履行义务.

综上,被告是自愿承担给付劳务报酬共同义务,是债务人.而且所负债务是合法的,确定的,其应如数支付给原告的劳务报酬.。

代理人;.重庆五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

韩德禄 刘涛

二OO六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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