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希望通过此案的分析对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有所帮助,同时也对在全球经济危机背景下企业如何规范裁员行为,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存有严重违纪的情况,是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在庭审中,公司为证
本案除了认定员工“严重违纪”事实证据不足外,在解除程序上也是违法的。首先,公司解除合同的时间先于通知工会的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这种“先斩后奏”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其次,公司认为
因此,公司如此“裁员”,将承担违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赔偿金的后果,实在是得不偿失。事实上,如果公司确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通过合法程序是可以进行裁员的,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规范的裁员行为,比违法解除合同的成本要低得多。
最终,仲裁庭经过事实调查、庭审质证,认定公司的解除是违法的,并支持了张先生的请求事项。
律师提醒:
首先,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要有充分确实的证据,来证明劳动者存有情节严重的违纪事实,在程序上应事先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意见,并将解除理由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否则,则视为违法解除。
其次,用人单位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不得已需裁减人员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裁员程序进行,向全体员工说明情况,通知工会、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