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称,他在××公司工作了近7年,公司开始时拖欠他的提成奖金,后来更是拖欠他的工资和养老金,2003年底在原告的要求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他出具了一张有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欠条,上面写明“本人从1998年至2003年12月止,经结算未付清××工资人民币7万元,提成奖金15万元,应付养老金4万元,总共积欠人民币26万元。过年后××继续在公司上班,月薪照付,以此为据”。
2004年底原告仍未能收到公司归还的所欠工资奖金及养老金,与公司协商不果,遂决定委托律师通过法律诉讼追索。律师在受理该案后,帮助原告和××公司再次进行了调解协商,但公司法定代表人认帐不还钱。原告在律师帮助下,进一步收集相关证据,动员原告的原同事提供了相关证言,证明原告平时的工资奖金情况,和公司有拖欠的事实。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公司则指出,在被告出示的欠条的签署时间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在台湾,根本不可能如原告陈述的那样,亲手将欠条交给原告。欠条是原告自己制作,上面的印章是原告偷用公司印章盖上的。被告公司还向法院出具了公安机关的出入境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