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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纠纷:证据完备性的威力

大律师网 2015-01-28    0人已阅读
导读:原告委托律师起诉原雇主企业公司,要求公司归还所欠工资奖金及养老金26万元。原告称,他在公司工作了近7年,公司开始时拖欠他的提成奖金,后来更是拖欠他的工资和养老金,2003年底在原告的要求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他

原告称,他在××公司工作了近7年,公司开始时拖欠他的提成奖金,后来更是拖欠他的工资和养老金,2003年底在原告的要求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他出具了一张有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欠条,上面写明“本人从1998年至2003年12月止,经结算未付清××工资人民币7万元,提成奖金15万元,应付养老金4万元,总共积欠人民币26万元。过年后××继续在公司上班,月薪照付,以此为据”。

2004年底原告仍未能收到公司归还的所欠工资奖金及养老金,与公司协商不果,遂决定委托律师通过法律诉讼追索。律师在受理该案后,帮助原告和××公司再次进行了调解协商,但公司法定代表人认帐不还钱。原告在律师帮助下,进一步收集相关证据,动员原告的原同事提供了相关证言,证明原告平时的工资奖金情况,和公司有拖欠的事实。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公司则指出,在被告出示的欠条的签署时间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在台湾,根本不可能如原告陈述的那样,亲手将欠条交给原告。欠条是原告自己制作,上面的印章是原告偷用公司印章盖上的。被告公司还向法院出具了公安机关的出入境记录表。

但是,律师代表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原告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协商谈话的录音。在谈话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欠钱事实,但没有具体陈述所欠工资奖金和养老金的内容。同时,律师代表原告还向法院提供了原告原同事的证言,证明公司欠原告不少钱。
最后,法院认为,被告公司提出公章被偷,但无法提供报警证明;尽管公安局的出入境管理记录可以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欠条签署日不在当地,但不足以否认欠条的真实性。而原告提出的欠款主张有欠条、录音、证人证言为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根据优势证据规则,法院对原告提出的要求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公司应按照欠条内容给付工资奖金和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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