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俞敏律师评析
若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做了书面约定,用人单位擅自单方面调岗降薪的做法属于违法。
员工的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协商约定的,若要调整岗位,需变更劳动合同。对于变更劳动合同,《劳动法》明确规定要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劳动合同一方不得单方面任意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得用内部制度来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确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与劳动者协商协商一致可以调整。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和该员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该员工的工作岗位为投资营销副总裁,年薪为三十万。该用人单位既然对该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年薪做出了书面承诺,就应该按约履行。然而在合同履行才1年多后,该用人单位却在没有经该员工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指派其到成都担任代理经理并降低其工资,并从2005年4月至2007年10月期间共减少其岗位年薪320000元。因此该用人单位的做法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