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通过提供一份所谓的“会议纪要”,认为减薪是通过全体员工会议讨论且有多数人的签字,表示减薪是集体减薪并符合法律程序。同时,公司的薪酬发放表是由申请人制定的,既然在减薪期间申请人未提出异议,就表示申请人同意减薪。本代理人认为这是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的。
首先,本代理人对会议纪要的真实性表示怀疑,会议纪要上显示参加会议的人员一共有10人(公司职员实际有13人,该纪要上表明是12人,矛盾和破绽百出),而在上面签字的却只有8人,公司总经理和申请人都没有签字,这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况且,签字中的名字有四位明显与前面打印的参加人员姓名不符。被申请人存在事后杜撰这份会议纪要的重大嫌疑。(为此,申请人已经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其次,该会议纪要仅仅是此次会议的记录,单从会议纪要来看就不是合法的减薪依据,而且上面并无申请人的签字,并不能代表申请人同意减薪。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35条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17条至第23条的规定,即便这份会议纪要是真实的,被申请人也没有依法履行完毕减薪的法律程序和要件,减薪行为依法不能约束申请人。
其次,虽然公司的薪酬发放表是以申请人名义制定的,但是该薪酬发放表只是公司的制表行为,而且在公司制表时也会例行写上制表人的姓名,且没有申请人签字确认,所以这并不能代表申请人已经同意减薪。
再次,被申请人指出没有工资、补贴及奖金福利制度,但在薪酬发放表上出现了相应补贴的款项,这显然是与被申请人说的没有工资、补贴及奖金福利制度自相矛盾。另外,申请人举出的上述制度资料中出现了“财务总监(很多公司没这个职务)和恰好20元独生子女费的与被申请人工资表上一致的内容,这当然不是巧合。有关工资、补贴及奖金福利制度是否存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的规定应由被申请人举证,如果被申请人不能举出有法律事实根据的证据,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后,本代理律师认为被申请人证人证言中对申请人不利部分不应被采纳,证人所说的全体职工参加会议,但是经查证公司职工共有13人,这与会议纪要记载的全员有12人,10人出席及8人签字相矛盾,而且证人说工作会议没有讨论减薪的问题,但当仲裁员询问是否同意减薪时,证人回答同意,这种自相矛盾的证言,不得不让人对证人的作证能力产生怀疑。证人在作证过程中没有证明自己的员工身份,也没有证明已经与被申请人解除合同;还承认自己是被申请人的总经理聘请,原来归申请人管理但权利被限制,表明与本案当事人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而且,该证人出庭作证应该由被申请人在举证极限届满前十日提出书面申请而不是临时在开庭时提出,从程序上,该证人证言也不能作为对申请人不利的证据使用。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且被申请人的答辩完全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为此,恳请仲裁庭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以上的代理意见希望仲裁员给予采纳。
代理律师:李红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