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任某,女,系武汉市某物业公司职员,1999年7月应聘至某物业公司,主要工作是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用。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6年4月,一承租户突然一夜之间人去楼空,致使物业公司损失大笔物业管理费用,遂以任某在工作中存在失职行为为由,将其除名。任某遂向劳动仲裁委员提起劳动仲裁。律师受理后,即首先收集相关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据:1、任某的工作牌2、任某的工资卡(开户单位正是某物业公司)3、证人证言(任某公司员工)。(注:实践中,有些劳动者连上述证据亦无法提供,此时,与单位领导人的谈话录音、集体合影等都可以做为证据,形成证据锁链。)
劳动仲裁裁决:支持了任某的请求。某物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驳回某物业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