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意见:1、B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Q先生之间存在的劳动法律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B
判决结果:一、被告一Q先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B公司83385元;二、驳回原告B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思考:深圳市外来人口居多、员工流动过快的现象,造就了“深户担保”这一独特的社会现象,甚至衍生出了一门生意,深圳街头遍布的“深户担保”小广告就是最好的注解。提供“深户担保”已成为各大公司聘用员工的前提条件,在中国目前以单位为主导的人力资源市场,如果拒绝单位的要求,员工是没有任何机会的。用人单位的作法实质上在于转嫁风险,降低其培训和管理成本,但从目前已发生的司法实践案例来看,“深户担保”均被法院确认为无效,担保人免责。即将于明年1月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此也有了明确的禁止规定:“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深户担保”应随之寿终正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