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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案——工资 -用人单位委托

大律师网 2015-01-28    0人已阅读
导读: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深宝劳仲公明庭(案)字[2006]第417号 申诉人:张,男,身份证号码:3604 被诉人:塑胶模具(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公明镇田寮村。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深宝劳仲公明庭(案)字[2006]第417号

申诉人:张××,男,身份证号码:3604……

被诉人:××塑胶模具(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公明镇田寮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龚道伟。

申诉人张××诉被诉人××塑胶模具(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会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指定兼职仲裁员麦庆东同志独任审理,书记员马杰同志记录。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本案现已仲裁终结。

申诉人诉称:申诉人……

双方当事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员:麦庆东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章)

二○○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马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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