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被告泸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劳动局)接到惠民诊所违规收取劳动合同保证金的举报,即组织劳动监察人员对惠民诊所进行了调查,查实惠民诊所分别收取两名员工劳动合同保证金1600元的事实,并收集了相关证据。同年6月,劳动局依法向惠民诊所送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惠民诊所限期全额退还两员工劳动合同保证金。限期满后,劳动局得知惠民诊所以扣除两员工其它费用为由,每人只退还了一半。9月25日,劳动局在进行两次告知和两次听证后认为原告整改不彻底,向原告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惠民诊所利用招收员工之机收取劳动合同保证金,违反了我国“企业招收职工中禁止收取报名费、风险金、保证金等”规定。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此,法院认为泸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