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12日,玩网咨询公司向王某发出《员工解除合同通知》,提前解除了合同,炒了王某的“鱿鱼”。王某不服公司该决定,在经过劳动仲裁后的2006年9月下旬起诉到法院,认为自己好端端地干着首席运营官工作,却遭公司提前解除合同并予以辞退,要求公司支付2006年6月份工资1万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500元;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人民币1万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万元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1万元。
法庭上,玩网咨询公司辨称,提前解除王某合同是因为王某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在外与人投资开办一家数码科技公司还兼任监事一职。由于两家公司业务相同,王某将玩网公司的业务信息泄露给了那家公司,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劳动纪律,公司有权提前解除王某合同。公司认同支付王某2006年6月份工资1万元,但不愿承担未提前30日即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1万元及其他任何赔偿。公司还提供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非经公司书面同意,王某不得受聘于其他任何机构和从事第二职业。”“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玩网咨询公司还佐证,向法院还提供从金山工商分局调取的数码科技公司登记材料。这家公司于2005年5月30日经核准成立,以股东身份在册的王某出资20万元,兼任公司的监事一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