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王先生向公司申请离职,公司随即向王先生发出了《培训补偿通知书》,同意王先生离职,但王先生必须支付培训赔偿费17362元。王先生在收到通知书后认为支付培训赔偿费不合理拒绝支付。公司即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06年10月12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裁决王先生赔偿公司培训费用12008元。王先生对此不服,遂诉至法院。
王先生认为,自己在德国培训期间未受到任何的培训,所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违反协议而需偿还培训费用的问题,因此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偿还培训费用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公司方面则辩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对事实的调查认定是正确的。公司送王先生去德国培训,花费了一定的费用。但培训并不一定是去学校学习,公司派王先生去德国是根据工作需要学习相关技能。现王先生尚未工作满三年即辞职,应按约赔偿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