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13日,专利权人张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麦草画工艺瓶”实用新型专利,2006年10月11日获得授权。 2006年,专利权人张某接到消息称,汝南县某麦草画工艺品有限公司生产与其专利相同的产品,并公开进行销售。专利权人遂于2007年12月10日向驻马店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纠纷处理请求。驻马店市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 汝南县某麦草画工艺品有限公司不服驻马店市知识产权局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于2008年3月13日向郑州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郑州市中院一审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撤销驻马店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理决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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