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8日,原告学校放寒假,寒假结束,被告黄丽红等26人在聘用期未满的情况下即应聘到被告行知中学,但均未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亦未与原告达成解除聘用关系的协议。
同年2月10日、11日,原告在贺州日报刊登公告,要求被告黄丽红等26位教师回校。2006年春季学期初,芳林初中在校学生人数从2005年秋季学期末的1062人减少至356人,同期从芳林初中一同转学到行知中学的学生人数为660人,从芳林初中一同转聘到行知中学任教的教师47人,其中包括被告黄丽红在内未解除聘用关系的26人。
2006年3月10日和2006年3月27日,原告以被告黄丽红等违约为由,先后向贺州市八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贺州市八步区人事局申请仲裁,但均未予受理。
同年4月13日,原告向八步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丽红等26个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02.43万余元,被告行知中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王秀云等6被告各返还安家费6000元,计36000元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