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晚,城景祥影视公司的两名工作人员连同汪先生一起,在院内竖起一根直径20厘米的水泥管子,在用烟头点燃礼花炮后,三人立即跑开。当礼花炮响过一声后,汪先生回头观看,却被礼花炮屑炸伤右眼。
事发后,城景祥影视公司将汪先生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右眼睑裂伤;右眼睑皮裂伤。后医院对汪先生进行了眼球摘除手术,并建议他安装义眼,每只义眼的费用3000元。医院还告诉汪先生,以后每3到5年都要进行复查,并酌情更换义眼。城景祥影视公司为汪先生支付了部分医疗费。汪先生自行支付医疗费共计1.3万多元。经鉴定中心鉴定,汪先生的伤残程度为7级。为此,汪先生起诉要求城景祥影视公司赔偿28万余元。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城景祥影视公司的雇员按照公司指示在处理礼花炮的过程中,将汪先生右眼炸伤,城景祥影视公司作为雇主应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汪先生采用不能保证安全的方式处理礼花炮,故应对此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酌定汪先生自行承担15%的责任。汪先生要求赔偿在此次事故中所造成的合理损失,法院予以支持;无法律依据和证据的,法院不予支持。汪先生失去了右眼,造成其终身痛苦,故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赔偿数额酌定为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