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条例》主体法案内容概要: 最低工资委员会组成︰ 委员会由13人组成,包括1名主席及12名委员,全部由行政长官委任。委员方面有3人属官方委员、3人属商界委员、3人属学术范畴委员,以及3名劳工界委员。 雇员工作时数定义︰ 雇员留驻雇佣地点的当值时间,无论雇员期间有否获指派工作或获提供培训,都须算作工时。 涉及工作情况所耗用的交通时间,但不包括雇员往返居所及雇佣地点的交通时间。 豁免范围︰ 家庭佣工; 修读本地专上或以上程度课程,因学科要求参与实习的实习学生; 26岁以下、正修读本地专上或以上程度,并经评审课程的学生,但每年工作日数少于60天(暑期工); 26岁以下、在本港居住、修读非本地学位或以上程度课程的学生,但每年工作日数少于60天(暑期工)。 残障雇员安排︰ 现时已受聘的残障雇员,即使合约薪金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水平,仍可选择按现有合约支薪;或 支取法定最低工资;或 残障雇员接受生产能力评估,再根据评估结果按比例定立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检讨年期︰ 港府须每两年至少检讨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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