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法定义务,尽可能地降低解雇成本,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对方经济补偿金,是许多用人单位不愿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长期合同的主要原因。 但是,如果任由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蔓延,损害的将不只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是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企业自身发展也最终会受到影响。 “《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亮点,就是着力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张鸣起认为,《劳动合同法》进行了多方面的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是把住了这几个关键点: 一是强调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规定,一年以上不签书面合同的,就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是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合同的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是规定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每年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 四是明确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又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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