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如我的合同是2007年12月31日到期,我能否利用新的劳动合同法来保护自己,当合同到期时,要求公司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能拒绝吗?如果公司不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我能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吗?赔付的标准如何? 2,假设我的合同是2008年1月5日到期,我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公司不同意,我能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吗?补偿的标准是按12个月的工资计算吗?在这种情况下,高端员工赔付的标准是按新法还是按旧法? 3,如何理解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五)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如何理解用人单位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这段文字的含义?假设公司愿意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前提是要降低我的工作岗位和工资或异地调动,这种情况属于是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还是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如果我不同意,怎么办?……2004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04)民一他字第2号做出答复:“根据请示报告所述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中国工商银行张家口分行按照《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柜员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与赵世红等8人续订的1年劳动合同,应视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赵是红等8人在此基础上提出将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
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