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毫无疑问,《劳动合同法》是一部极其重要的法律,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劳动合同法》通过后引起了一些争论,归结起来是三大误解造成的:一是认为限制了企业经营自主权;二是认为加大了企业经营成本;三是认为僵化了劳动关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回到了终身制。事实上,这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
一、《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为了使劳动关系相对公平、平衡,而不是给企业制造困难。
《劳动合同法》不是劳动基准法,不涉及增减工资、工时等问题,它仅仅是对如何建立劳动关系,如何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按照什么样的程序、条件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进行的规范。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予了企业降低成本的最大可能,如在试用期内可以降低工资;可以采取灵活和低成本的非全日制、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企业单方解除有严重过错职工的劳动合同的条件增加了两项,裁员的情况也放宽了;劳动合同的终止法律规定了七种情况,但只有两种情况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还可以不付,若续延到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限也可以一分钱不付等等。
《劳动合同法》加大了违法企业的违法成本,如已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后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劳动者应得报酬二倍的工资。但是没有加大正常合法经营企业的成本。
事实上《劳动合同法》给予了企业很大的自主权利,企业用多少人、用谁,以什么方式用,用多长时间都是比较自由的。包括以劳务派遣方式、非全日方式和个人承包方式用工;采取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都没有限制,企业在建立劳动关系问题上有着比较大的自主权。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为了适度引导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不等于“终身制”。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等于回到了“终身制”,更不会使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成主流用工方式,使劳动关系退回到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终身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