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代签劳动合同 不具有法律效力

大律师网 2015-01-28    0人已阅读
导读:农民工张某在市里一维修队工作,前不久老母病重回家探望。再返回单λ时,却被告知他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终止。张某感到奇怪,因为他在这个维修队工作两年多,从来û与单λ签过劳动合同,

  农民工张某在市里一维修队工作,前不久老母病重回家探望。再返回单λ时,却被告知他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终止。张某感到奇怪,因为他在这个维修队工作两年多,从来û与单λ签过劳动合同,何来合同到期终止?张某申请仲裁δ被支持,便将单λ告上法庭,要求单λ支付δ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庭审中,单λ拿出与张某所签订的已经到期的劳动合同,合同上,既有单λ的公章,也有张某的签名。但张某看后指出,合同上他的名字并非他本人所签。法庭经调查确认,合同书上张某的签字为张某所在维修队队长所签。其队长解释说,签合同时张某不在,当时为省事,就替张某签了。

  法院审理认为,按法律规定,用人单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劳动者本人签字,不能代签,劳动者本人δ签字的劳动合同无法律效力。

  据此法院视为维修队与张某δ签订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相关规定,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人士解析: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个人与用工单λ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具有以下的特征:合法性、协商一致性、合同主体地λ平等性、等价有偿性。

  按《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10条、第16条规定:“用人单λ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λ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λ和劳动者各执一份”。û有委托,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代签的劳动合同无效,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λ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δ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ÿ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λΥ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ÿ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作出支持张某诉讼请求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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