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称,2008年7月,他进入瀚鑫公司工作,该公司并未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要求长期加班、不足额支付加班费。他于2008年12月13日提出终止与瀚鑫公司的劳动关系,当时瀚鑫公司也同意他的辞职。范某诉求判令瀚鑫公司支付其2008年8月至12月双倍工资计1.1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范某于2008年7月进入瀚鑫公司工作。双方于2008年7月15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2008年7月15日至2011年7月14日。瀚鑫公司于2008年8月4日将该劳动合同提交海沧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公司还为范某缴交了2008年7月至2008年12月的社会保险,瀚鑫公司的职工花名册上显示范某为其员工。 这桩案子的焦点为:范某与瀚鑫公司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范某称未签订,而瀚鑫公司却出示了劳动合同复印件。 法院认为,瀚鑫公司虽未能提供劳动合同的原件,但所提交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上有海沧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合同鉴证章,且与提交的厦门市职工花名册、职工缴交社会保险证明等证据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范某认为劳动合同复印件上的签名非本人所写,却拒绝交纳鉴定费用,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范某与瀚鑫公司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经相关部门鉴证,驳回范某诉求。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
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