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求职时,要分清“合同”与“见习”

大律师网 2015-01-28    0人已阅读
导读:近来,有极少数用人单位发布工作性质为“合同制”的招聘信息,但与求职者签订的却不是劳动合同,而是“见习”协议,并将招聘信息中承诺的千元薪资改为每月420元的见习补贴。事实上,由于这些单位是非劳动部门核批的见

近来,有极少数用人单位发布工作性质为“合同制”的招聘信息,但与求职者签订的却不是劳动合同,而是“见习”协议,并将招聘信息中承诺的千元薪资改为每月420元的见习补贴。事实上,由于这些单位是非劳动部门核批的见习基地,原则上不允许招收见习学员,一旦录用求职者,就必须与劳动者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上海公共招聘网提醒广大求职者,如果不慎应聘了这些所谓的“见习”岗位,要先核实该单位是否为见习基地,若不是,应及时设法脱身,以免被不法企业侵害个人利益。

典型案例

刚毕业于某高校计算机系的姜先生,近日应聘了一家广告有限公司的网络管理员岗位。该岗位的招聘信息中明确表示,月薪为800元——1500元,且工作性质为合同制,姜先生便欣然前往应聘。但姜先生被录用后与单位签订的是一份见习协议,在之后的两个月时间内,该单位每个月均仅支付给他420元的见习补贴。姜先生立即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核实。原来该广告公司并非见习基地,原则上不允许招收见习学员,他们是想利用见习名义使用廉价劳动力。

专家建议

所谓职业见习,是指组织学员进入企业在实际工作岗位上进行一段时间的实践性见习,以提高其动手能力,丰富其工作经验,增强上岗适应性,尽快实现就业。见习期内,见习学员与见习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

发布“见习”岗位的用人单位,必须具有见习基地资质,其他任何单位发布所谓“见习”岗位都不合法。同样,这类单位以“合同制”为诱饵获取廉价劳动力后,以“见习”推脱则更为恶劣。

求职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合同时,要搞清楚“合同”与“见习”协议的区别,不要被用人单位的一面之词所误导。求职者在签订“见习协议”时要留心这家用人单位是否具有见习基地资质。如果出现案例中的情况,可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咨询或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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