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不能简单地将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等同于约定条件的提高。《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司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王某并不是必须要同意,而是应当按照上述原则,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的内容。本案中,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劳动者要求的劳动合同期限与原劳动合同一致,应当认定劳动者同意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绝,所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经调解,用人单位同意支付给王某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
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