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但法律也不反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另外约定合同的生效时间。如果你们双方当事人根据特定的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作出特别约定的,那么该约定有效,一旦当事人约定的时间或条件成立,劳动合同即行生效。 另外,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按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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