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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解读(1)

大律师网 2015-01-28    0人已阅读
导读: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逐条解读:《条例》包括6章38条,旨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使劳动合同法更具操作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逐条解读:《条例》包括6章38条,旨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使劳动合同法更具操作性,围绕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务派遣、法律责任等作出详细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逐条解读:这是对地方政府提出的具体要求,消除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与"消极评价",宣传意义更大。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逐条解读:对此有争议机构作出明确说明,但实际也说明此类机构目前有关此项操作的不合规较多。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逐条解读: 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规定相呼应。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逐条解读: 针对实践中出现部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借故不签订劳动合同想获取双倍工资的现象。本条的规定,给了用人单位一个终止劳动关系的选择权。但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是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如自作聪明可能反而会弄巧成拙。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逐条解读: 明确了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同时还负有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有些劳动者出于某些目的,可能会拒绝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条给了用人单位一个终止劳动关系的选择权。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不能够在建立劳动关系同时订立书面劳动时,法律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用人单位需在一个月的时间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宽限期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期限,在宽限期内不用支付二倍工资。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逐条解读:用人单位在"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负有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视为"不等于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单位还必须向劳动者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同时须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补充说明。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逐条解读:原《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但并未规定"职工名册"该具备什么内容。为富操作性,本条对劳动合同法规定之"职工名册"应当包括的内容做了具体规定。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逐条解读:实践中存在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误解,认为这里的"连续工作满十年"也应当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连续10年。为消除了实践中的误读,现明确规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且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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