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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律师全解释

大律师网 2015-01-28    0人已阅读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律师全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本条确定条例制定的目的,主要是针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律师全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本条确定条例制定的目的,主要是针对《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模糊性或不明确条款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以便更好地执行《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强调各地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具有授权行政的功能。】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的范围,因此上述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就有法可依了,避免的具体操作过程中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的争议。】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本条规定,分公司和领有登记证书的办事处可以直接在当地招聘员工。没有登记注册的,也可以代理总公司在当地招聘员工】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一个月的宽限期,一个月以后无论公司或员工的原因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必须支付二倍工资。如果员工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在一个月内通知员工,如果劳动者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可以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公司有两次书面通知的义务,第一次通知必须在一个月内发出,第二次通知没有明确期限,为保护公司利益,最好两次通知都在一个月内发出,否则根据下述第六条的规定就有可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了。二次书面通知都应经劳动者签收并保留存档,员工拒绝签收的,应有第三方书面签字证明。】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本条目的还是避免员工利用法律规定获取不当利益。如果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无论原因是在公司方还是员工方,公司必须主动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只有在员工拒绝补签的情况下,才可以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同时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书面通知应经劳动者签收并保留存档。】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一个月的宽限期内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超过一年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第一,必须支付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第二,一年期满后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三,公司应立即补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职工名册的必备内容,上述各项缺一不可,否则将承担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重申劳动关系建立的用工标准,并且适用实行劳动合同制之前建立的劳动关系。但对什么是“连续工作”没做出说明,如果中间间隔较短的时间,如离开公司1个月后又回来工作,能否认定为连续工作仍有争议。】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本条主要涉及企业重组合并员工接受的问题,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有一次买断和连续计算两种,如果连续计算,接受单位应考虑两个方面的影响:第一,工作年限的计算,若连续计算满十年的,将导致法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第二,接受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的承担。】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中关键条款除劳动年限外,其他主要有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无固定期限劳动的合同期限不成为一个谈判的问题,因此双方的主要焦点就在于如何确定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如果约定不明确,就会适用集体合同的标准或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本条对非正规就业组织等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就业渠道作了豁免性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法定,双方没有任何谈判的余地,因此解除劳动关系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责任和向对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异地提供劳动,原则上按照合同履行地的标准执行,如果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履行地的标准,只有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注册地的标准。】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的工资的最低标准,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的标准和合同约定工资80%的标准是选择性的,公司有权选择较低的标准,员工有权要求较高的标准,但无论哪个标准,计算的金额都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条和第十四条有一定的冲突,如果异地提供劳动,并且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第十四条必须适用履行地标准,而根据第十五条则要适用注册地标准。】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本条明确了培训费用的具体范围,但是没有包括培训期间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因为这些费用并非因培训而产生的,而是因劳动关系的建立而产生的,因此公司在制定培训协议时就不能将工资和社会保险费计算在培训费用之内。】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未满的,劳动合同延续至服务期满。延续期是否需要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为了避免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公司应在延续期内安排续签书面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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