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于终止劳动合同这个问题,不论是用人单位或者是劳动者都有很多疑惑,例如,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才能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又有哪些特殊情况呢?在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等等,下面编辑为你整理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常见问题,并一一为你解答,感谢您的阅读。
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保存劳动合同文本的义务。
劳动合同文本的保存一直是劳动行政部门关注的问题之一。因为,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文本上得到了明确。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文本随着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也就失去了效力,成为一张废纸。但在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时,在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劳动合同文本就成为重要的依据,成为评价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好坏的凭证。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不久,就将劳动合同文本废弃或销毁,致使在发生劳动争议或执法检查时无据可查。《劳动合同法》在该条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将对劳动合同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化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
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1)《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2)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7号)规定,参与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原则上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职工代表的任期与当期集体合同的期限相同。
(3)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4)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终止伤残程度为16级的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不过,伤残程度为5或6级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5)《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终止应注意哪些问题?
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标准。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老职工当你在劳动合同终止的最后一天收到退工单时,无论这一天的哪个时间点都是有效的。
想要了解更多劳动法知识,请浏览劳动法频道,精彩文章为您推荐:
什么是劳动合同终止?
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