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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合同终止引发纠纷

大律师网 2015-01-28    0人已阅读
导读:一女工在怀孕期间合同到期解除,由此引发与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 据了解,类似个案在一些企业里时有发生。如何依法保护女职工在“三期”中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亟待关注和解决的课题。 近日,

刘娟还给记者看了一份公司关于女工怀孕这个问题进行讨论的会议记录,记录上说女工怀孕获得补偿在公司还没有先例。

“遇到这种事,很多女工都不敢站出来,忍气吞声。可我不想。”刘娟说。

劳动仲裁认为应视为劳动合同终止,并酌情裁决公司支付女工补偿金

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确认刘娟于1995年3月28日受聘于该公司,担任主管一职。2003年6月1日,双方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至2003年8月31日止。2003年8月28日,公司向刘娟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函》,通知刘娟到2003年8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自2003年9月3日,该公司通知刘娟领取了2003年8月份工资,但刘娟未来领取。2003年9月4日,经深圳市布吉人民医院诊断刘娟已经怀孕11周。当日刘娟向公司出具《门诊疾病证明书》,该公司在收到由刘娟提交的《门诊疾病证明书》后,致函刘娟,公司于2003年8月28日向刘娟出具《终止劳动合同函》即日作废,与刘娟的劳动合同延续至刘娟的哺乳期结束。但刘娟自收到该函后,未回公司上班,并表示不回公司上班了。

因此,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诉人刘娟与该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合法签定的,属于有效合同,该合同期满时,刘娟在怀孕期间,应顺延并继续履行,但由于刘娟已经表示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情形应视为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终止,该公司可以不支付刘娟的经济补偿金。裁决书同时认为,考虑到刘娟已经怀孕的事实,且该公司在刘娟怀孕前未为刘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故酌情裁决,由该公司支付刘娟怀孕期间有关检查费和生产医疗费用3000元,产假、哺乳期间工资10000元。此外,公司还应支付刘娟2003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的工资,补交2001年9月至2003年8月未交的社会保险差额中由公司负责的部分。

对此裁决刘娟不服,她认为早在2003年8月1日,她就在深圳市布吉人民医院诊断出已经怀孕11周,医生建议休息七天,她于当日拿着诊断证明到公司要求请假,公司没有准假,而是借故把她开除了。刘娟认为公司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于是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公司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该公司辩称,劳动仲裁认为,公司与刘娟因签定劳动合同而建立起来的劳动关系因“合同期满“而终止,公司与刘娟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因劳动关系的终止而消失。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方面认定以上事实,一方面又酌情裁决被告支付原告分娩期的有关检查费用和生产医疗费用,这在认定事实和处理结果上存在明显的矛盾。既然公司与刘娟之间已不存在任何关系,就应依法裁决,而不应“酌情施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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