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了避免用人单位恶意拖延诉讼而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也为了节省社会资源,追求正义和效率的统一,对于本法第47条所规定的两类案件,劳动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而且,对于这个终局裁决也是相对的,即对于劳动者来说,只要不服还是可以起诉的,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只有特殊的法定情形才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二)、大标的案件的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八、部分调解协议生效后,劳动者可以申请支付令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规定了部分调解协议生效后,劳动者可以申请支付令。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对支付令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自行失效,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九、劳动仲裁不收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十、部分案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且可以不提供担保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需要先予执行的,必须是当事人提出,仲裁庭不能主动为之,至于是否提供担保,本法只是提出倾向性意见,决定权仍然由仲裁庭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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