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关于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

大律师网 2015-01-28    0人已阅读
导读: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同时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本款所指的“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使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同时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本款所指的“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使甲方与其他人相比具有经营优势地位、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a. 技术信息,包括设计、方法、程序、工艺流程、质量管理体系、最佳系数、数据库、技术报告、技术方案、图纸、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

  b. 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顾客信息、广告策划及计划、经营成果、经济成果、中间计算过程等。乙方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向任何第三人透露、披露、告知、交付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使之公开(包括发表、申请专利等);非为职务的正常需要不得自己使用。

  2、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任职期间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本条规定的秘密信息。

  3、如乙方在职期间由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商业秘密泄露,侵犯甲方的秘密信息的,甲方有权即时解除本合同而无须预先通知或给予经济补偿金,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如乙方离职后由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商业秘密泄露,侵犯甲方的秘密信息,甲 方可直接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包括弄事责任,由此产生的调查取证费用、聘请律师费用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在乙方离职后三年内,无论从事何种工作,均应继续履行甲方规定的保密规章制度,并应履行乙方离职前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请问这里是否合法?是否有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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