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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合同期内擅自离职应承担违约责任

大律师网 2015-01-28    0人已阅读
导读:【案由】申诉人:某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男,28岁,某装饰有限公司董事长被诉人:赵某某,女,21岁,某装饰有限公司合同制职工被诉人在合同期内未办理任何手续即擅自离职,申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

  【案由】

  申诉人:某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男,28岁,某装饰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诉人:赵某某,女,21岁,某装饰有限公司合同制职工被诉人在合同期内未办理任何手续即擅自离职,申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被诉人承担违约责任。

  【调查核实情况】

  被诉人系申诉人劳动合同制职工,合同期限自1997年3月14日至2002年12月31日止,被诉人2002年3月4日起,未经企业同意,也未办理任何手续即擅自离职,申诉人为此两次书面通知被诉人上班,但被诉人置若罔闻。同时查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应付给对方违约金伍仟元”。

  【分析意见】

  仲裁委调查后认为:被诉人与申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主体明确、文本规范、内容合法,该合同合法有效。被诉人擅自离职,属单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仲裁结果】

  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劳动合同违约金伍仟元。

  【经验教训】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重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当前有一些企业和职工虽然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没有认真履行,使劳动合同形同虚设,起不到任何作用。而本案的申诉人虽为私营企业,但劳动法律法规意识较强,在发现问题时首先想到的是劳动合同,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种做法,值得其他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的学习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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